油价迎兔年首调 加一箱油多花约8元******
中新网2月3日电(中新财经 葛成) 据国家发改委通知,2月3日24时起,每吨汽油上调210元,每吨柴油上调200元。
本轮是国内油价2023年第三次调价。调价后,成品油年内呈现“两涨一跌”格局。机构测算,此次调价折合92号汽油每升上调0.16元,95号汽油每升上调0.17元,0号柴油每升上调0.17元。
资料图:加油站。 中新财经 葛成 摄以油箱容量50L的普通私家车为例,这次调价后,车主加满一箱油将多花8元左右。柴油方面,油箱容量为160L的大货车,加满一箱油将多支出约27.2元。
“本轮计价周期内,市场继续权衡供需两端表现。整体来看,计价周期内挂靠油种均价上移,所对应的原油综合变化率正向区间运行,开启本轮零售价上调窗口。”
隆众资讯分析师刘文杰表示,虽然欧美经济衰退的忧虑仍存,美国商业原油库存持续超预期增长,俄罗斯出口亦有增长迹象,但中国需求持续复苏带来利好支撑,美联储进一步放缓加息力度亦基本定局,原油期货价格趋坚震荡。
下一轮国内成品油调价窗口将在2月17日24时开启。
“短期内国际原油依然存在下行压力,消息面对后期行情有一定打压,新一轮零售价下调概率较大。”金联创成品油分析师王延婷表示,本轮计价周期末期,国际原油跌幅较大,进入新一轮计价周期后,变化率将转为负向发展。调价后首个工作日,变化幅度预计在-4%左右,对应汽柴油下调幅度200元/吨附近。
“预计下一轮成品油调价下调的概率较大。”隆众资讯分析师李彦亦持相同观点,“目前来看,欧美经济衰退忧虑仍在延续,俄罗斯实际供应没有出现显著下滑。以当前的国际原油价格水平计算,下一轮成品油调价开局将呈现下跌的趋势。”(完)
拒不支付职工工资284万元获刑两年****** 本报记者 赵红旗 本报通讯员 李文晋 付屹 “企业应严格执行员工薪酬制度,遇到困难了,应及时与员工沟通,避免劳动争议纠纷给企业及员工带来不必要的讼累。”1月7日,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法官深入辖区企业了解企业所需所求,并针对企业岁尾年终常见的劳资纠纷以案说法,引导企业规范员工薪酬等相关制度,防范法律风险。 在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中,被告人杨某被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2022年12月24日,许昌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据悉,2020年5月12日,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职工李某等人向许昌市建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公司拖欠职工工资,劳动监察大队立案后,于2020年5月14日对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实际控制人杨某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10日内支付拖欠的劳动者工资。 收到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整改指令后,被告人杨某作为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的实际控制人,在有能力先行支付部分劳动者工资的情况下,仍拒不支付,并于2020年5月19日至6月1日期间,先后安排其公司出纳将公司资金用于支付体检设备CT机余款、购买体检试剂及支付水电费等。 立案后,迫于压力,被告人杨某于2020年6月12日至14日向被拖欠工资的职工支付报酬11万余元。经审计,截至2020年6月30日,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欠发228名职工13个月工资共计284.75万元。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认为,被告人杨某明知人社部门向其下达了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整改指令,在有能力先行支付劳动者部分工资的情况下,拒不支付228名劳动者的工资,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 建安区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时,杨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建安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遂作出判决。 2022年10月30日,一审宣判后,杨某不服,上诉至许昌中院,其辩护人辩称,本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事实轻微、社会危害性低,不应以此追究上诉人杨某的刑事责任。 许昌中院审理认为,上诉人杨某作为公司最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对所拖欠公司员工的工资承担清偿责任。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刑法明确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承办法官介绍说,劳动报酬的清偿顺序优先于普通债权,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其他普通债务时,具有优先清偿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法定义务。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